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旨在支持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长春大冬会)的筹备工作。
根据公告,长春大冬会组委会(下称执委会)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以及赞助计划(包括货物与资金)下的分成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识)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收费卡收入,同样享有增值税豁免。
在纪念品发行方面,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均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和相关服务收入,也将获得增值税的减免。对于赛后执委会资产的转让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用于筹备长春大冬会的营业账簿和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向执委会捐赠财产所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海关方面,对于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经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若在赛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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